以下车辆(附表)因涉及交通违法行为,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,其驾驶人、所有人和管理人均未按规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予以公告。请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、驾驶证、行驶证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,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勤务十二 大队接受处理(地址:长滨路145号,电话:023-63720250),逾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。
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
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勤务十二大队
2024年11月18日